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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企业设计施工维护能力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安全技术防范行业自律,营造公平、有序、诚信的安防市场环境,引导安防企业规范经营,促进安防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广东省内依法从事安防工程设计、施工、维护企业的能力评价与管理。

第三条  能力评价是指广东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从本行业实际出发,制定评价标准和实施办法,确定其能力等级,并颁发证书的活动。

第四条能力评价设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共四个等级。四级为最低级别。

第五条协会内设能力评价管理中心,负责评价体系文件的编制与修订、评审员的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实施企业能力评价。

第二章 企业能力评价

第六条 能力评价实行企业自愿参与原则。申请能力评价的企业,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企业设计施工维护能力评价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营业场所房产证明复印件,或者租赁合同及出租方的房产证明复印件;

(四)企业人员的身份证、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保证明、从业人员安防技能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其中,高、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还需要提供职称证书,高、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类别仅限于与安防技术相关的专业类别)。

(五)包含合同、决算清单、检测报告、验收报告、发票复印件的安防系统业绩报告(其中,设计项目应包含合同、发票复印件;维护项目应包含合同、维护清单、发票复印件)。

第七条 申请企业应如实提交申报材料,材料不完备的,给予退回重新补充后提交。申请企业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的,取消其评价资格。

第三章 能力证书

第八条  安防企业设计、施工、维护能力证书分正本和副本两种。能力评价管理中心负责证书设计、印制、分发与管理。

第九条  安防企业设计、施工、维护能力证书由获证企业自己使用,不得租借或转让。证书可用于宣传(如广告)、展示(如展台、展室)、投标等。

第十条  企业遗失证书的,应先办理挂失手续,然后到原发证机构补领新证。

第四章  换证、年审、变更

第十一条  能力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二条  对获证企业实施年审和复评,以确认其综合能力持续满足标准要求。能力证书的有效性依年审合格或通过复评予以保持。年审每年一次,复评每三年一次。新办证、晋级企业在领证当年无需年审。

第十三条   企业能力复评程序与评价程序相同。通过复评的,继续保持其所获企业能力等级,换发新的企业能力证书。

第十四条  能力证书持有单位应于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0日内向协会提出换证申请。一、二、三级条件达不到换证条件的,等级降一级;达不到四级换证条件的,资质证书作废。

第十五条  能力证书登记项目发生变更的,持证单位可以持营业执照和变更(备案)通知书等证明文件向协会申请办理证书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获得能力证书的企业,由于改制,或者企业分立、合并后组建的新企业,应重新评价。

第十七条   破产、倒闭、撤销、歇业的获证企业,颁证机构应注销其企业能力证书。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经证实,企业有下列行为的,将被终止能力评价,或撤销其企业能力证书,三年内不允许申请企业能力评价,并在协会网站上公布相关信息。

(一)申报材料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采用不正当手段承接安防工程的;

(三)将承接的安防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四)承接的安防工程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五)隐瞒真实情况,采用欺骗手段取得能力证书的;

(六)转让、租借、变造、涂改能力证书的;

(七)有不良信用记录,列入黑名单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九条 协会接受社会各界对企业不良行为的投诉和举报,经协会调查核实后,不良行为情节严重的,视情降低能力评价等级或取消能力证书。

第二十条  降低等级或撤销、注销能力证书,经协会批准执行,并对社会进行公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协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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