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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起,广东禁止采集个人生物识别信息

2021.05.19来源: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编辑:媒体部

​5月17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关情况。《条例》明确,构建以措施清单制管理为核心的信用奖惩制度,商家等市场信用信息采集主体采集信息时要履行告知义务,禁止采集自然人的宗教信仰、血型、疾病、病史、生物识别信息。该《条例》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商家采集信息应履行告知义务

“推进诚信建设,基础在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通过立法来引领和保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诚信建设的有效途径。”省人大常委会机关二级巡视员杨跃平表示,针对社会信用管理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加快推进我省社会信用地方立法工作,有利于完善社会信用法制建设。

大数据时代,如何加强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成为社会关心的话题。“针对归集采集不规范、共享有壁垒、应用能动性不强等问题,《条例》区分公共信用信息、市场信用信息二者不同管理要求,细化各环节管理措施,强化信息安全管理。”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黄伟忠说。

在公共信用信息方面,《条例》以构建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制管理为基础,细化了归集、公开、共享、查询、应用等环节管理措施。比如,在归集环节,在执行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的同时,省、地级以上市可以依据地方性法规制定适用于本地的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并严格限制列入补充目录的范围;在查询环节,承担公共信用服务的机构应当明确查询使用权限和程序,建立信息查询使用登记和审查制度。

黄伟忠表示,在记录、采集环节,市场信用信息采集主体可以依法记录自身、会员、入驻经营者等方面的市场信用信息,采集时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并明确了限制和禁止采集的范围。此外,《条例》强调对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在相关环节设置了一系列保障措施,明确禁止采集自然人的宗教信仰、血型、疾病、病史、生物识别信息,不得随意公开个人信息,应用个人社会信用信息应当有明确合理的目的。 

立法规范信用信息归集和披露 明确禁止采集信用信息边界

《条例》提出,应用个人社会信用信息应当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限于实现目的的最小范围归集、采集个人社会信用信息。涉及未成年人个人社会信用信息的,应当征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针对当前诸多App滥用权限收集用户资料以及实体门店安装人脸识别收集消费者信息等现象,《条例》专门明确了市场信用信息的采集要求,规定采集主体的告知义务和信用主体的权利,列举禁止采集的信息范围。

根据《条例》规定,采集市场信用信息,涉及自然人个人信息的,应当经信用主体同意,并告知信用主体采集内容、采集方式、信息用途以及信用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

《条例》明确,采集市场信用信息,不得采集自然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但是,明确告知信用主体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取得信用主体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的除外;禁止采集自然人的宗教信仰、血型信息,疾病、病史信息,基因、指纹等生物识别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信息。 

《条例》规定,信用服务机构、信用服务行业组织、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采集禁止采集的个人信息或者未经同意采集个人信息的,危害社会信用信息安全的,将提供服务与社会信用信息采集捆绑或强迫、变相强迫信用主体接受等行为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PS.点击“阅读原文”,查看《条例》原文

资料来源:广州日报、南方网、信用广东

广东安防协会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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