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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部门发文加强硝酸铵安全管理,完善储存安全视频监控建设

2021.09.29来源: 广东安防协会编辑:媒体部

从应急管理部网站获悉,近日,应急管理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硝酸铵安全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部署强化硝酸铵安全管理工作。

制定出台《通知》的背景是硝酸铵具有遇火、高温、猛烈撞击发生爆炸的危险特性,我国是硝酸铵生产和使用大国,曾多次发生硝酸铵爆炸事故。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深刻吸取黎巴嫩贝鲁特港“8·4”硝酸铵爆炸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加强我国硝酸铵生产、储存、销售、购买、运输等环节安全风险管控。

黎巴嫩贝鲁特港“8·4”硝酸铵爆炸事故

《通知》要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硝酸铵生产、经营(储存)企业和使用硝酸铵的化工企业的安全监管。

其中要完善硝酸铵储存安全管理措施,库房内须完善强制通风、远红外热成像监测报警、喷淋降温和视频监控等安全设施,库房外须设置火焰视频识别报警等安全设施,有关监测报警和视频监控信号接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固体硝酸铵库房内的动火作业要严格落实《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应全程录像并至少留存一个月,不得在未清空的库房内实施动火作业。要加强硝酸铵运输安全风险管控,要进一步加强对相关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的教育培训,加强硝酸铵运输车辆的动态监控。

《通知》要求,各地区要强化硝酸铵安全风险源头管控,对硝酸铵建设项目从严审批,新、改、扩建项目要按定量风险评估法评估其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有关企业要严格控制工艺参数,定期监测原料和成品中的杂质含量,及时回收处置被污染的硝酸铵;严格执行“一书一签”和产品包装要求,确保运输环节和下游用户了解硝酸铵安全信息;

使用硝酸铵生产硝基复合(混)肥的企业要严格落实抗爆性能强制检测制度;进一步提升固体硝酸铵库房和硝酸铵溶液储罐的安全条件;加强硝酸铵运输安全风险管控,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装载查验、记录制度,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承运硝酸铵;严格硝酸铵销售、购买环节管理,严禁将硝酸铵销售给未经许可或法定手续不全的单位和个人,并按规定做好备案工作。

《通知》强调,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硝酸铵生产、经营(储存)企业和使用硝酸铵的化工企业的安全监管;各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违规销售硝酸铵的行为;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从事硝酸铵运输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规范运输行为;各级公安机关要从严规范硝酸铵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通行秩序;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海关部门要按照相关要求,加强硝酸铵出口管理,降低出口环节安全风险。

《通知》明确,应急管理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快研究制定硝酸铵安全管理相关标准规范;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快推进全国危险化学品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发挥好平台对硝酸铵监管信息共享的支撑作用。鼓励各地区根据实际进行相关信息化系统建设,同时做好与全国危险化学品监管信息共享平台的对接工作。有关地方要加强危险化学品专用停车场规划建设。

 

资料来源: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一司,应急管理部网站

整理:广东安防协会

 

PS.点击“下方链接”,查看通知全文

https://www.mem.gov.cn/gk/zfxxgkpt/fdzdgknr/202109/t20210926_39909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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