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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21来源: 编辑:
根据《广州市专利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2017年度市专利工作专项资金预算,制定了《2017年度广州市专利工作专项资金(专项发展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有关申报事项说明如下:
(一)申报方式
申报单位需按具体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填写规定格式的申报书(申报书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并需组织单位加具推荐意见及加盖公章),连同相关附件及证明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五份交到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荔湾路147号)。
(二)申报时间
专项发展资金项目申报截止时间:知识产权金融项目、贯彻知识产权管理规范项目、区域专利工作促进项目、专利信息化建设促进项目为2017年7月4日(周二)17:00时;其余项目为2017年7月14日(周五)17:00时。逾期不再受理。
*小编为会员企业挑选了部分项目重点介绍:
一、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
(一)申报主体
实施专利技术产业化的企事业单位。
(二)申报条件
项目在广州实施,符合广州市产业政策,涉及专利是本产业或技术领域的关键或核心技术,技术创新水平在产业中处领先地位,项目实施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A)专利奖获奖项目:申报项目的核心专利曾获得第十八届中国专利奖、2016年广东省专利奖或2016年广州市专利奖;
(B)风险投资项目:2016年以来接受非关联投资机构500万元以上创业风险投资(不包括个人投资、集团内部投资、母公司投资给子公司、原有股东增资扩股等投资行为);
(C)专利交易项目:2016年以来通过非关联专利权人专利转让、许可交易(单个标的在50万元以上)获得实施权的(不包括单位内部,以及关联机构间转让、许可专利权的情形);
(D)竞赛获奖项目:申报项目在2016年市级以上创新创业竞赛中获奖;
(E)效益突出项目:2016年项目年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且利润率在6%以上;
(F)小微企业项目:申报单位为小微企业(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的工业行业标准进行划分)的,所申报项目产品年销售收入需占企业年销售收入50%以上。
4.项目(须注明项目所涉核心专利名称及专利号)未曾列入广州市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未获市级财政同类项目支持。
(三)项目数量及经费安排
项目采取后补助的形式,计划立项100项,其中重点项目30项,每项扶持40万元;一般项目40项,每项扶持30万元;小微企业项目30项,每项扶持20万元。
二、知识产权金融项目
(一)专利权质押贷款
1.申报主体
利用专利权质押融资的企事业单位。
2.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为质押专利的专利权人,利用专利权质押获得银行贷款,并于2016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完成还本付息;
(2)依法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了专利权质押登记;
(3)该项目未曾获得市级财政给予的专利权质押贷款补贴。
3.项目数量及经费安排
项目采取后补助的形式,按实际完成专利权质押金额的1.5%给予扶持,且对同一单位的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专利保险
1.投保人扶持类
(1)申报主体
购买专利保险的企事业单位。
(2)申报条件
申报项目应为2016年7月1日-12月31日生效的专利保险(保单所涉专利的专利权人或申请人地址为广州地区),且未获市财政同类项目扶持。
(3)扶持方式及标准
采取后补助形式,按投保费用的50%给予扶持,同一单位扶持经费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四、企业专利导航项目
(一)申报主体
开展专利导航工作的企业。
(二)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重视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具备一定的国内外专利申请量和拥有量,有效发明专利不少于10件,且有持续的技术研发和创新,对知识产权工作有相应资金投入,有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专职的知识产权管理人员,有较为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2.申报单位应为汽车、石油化工等我市主干产业或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与健康,新材料与高端装备,新能源汽车、新能源与节能环保,时尚创意等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生产型企业,专利产品收益占比较高。原则上每家企业每年限申报一个项目。
3.通过国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企业配套经费较多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
(四)项目数量及经费
计划立项4项,每项由专项资金扶持25万元,不足部分由企业给予配套(不少于5万元)。项目完成时限1年。
六、专利维权及维权服务项目
(一)项目申报范围及种类
1.企事业单位专利维权项目
2.服务机构专利维权项目
3.专利维权援助服务机构建设项目
(二)项目申报条件
1.企事业单位专利维权项目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具备一定的国内外专利拥有量和较为完善的专利管理制度与工作体系;专利维权工作有人员、经费等保障条件投入。
(2)在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中胜诉的请求人;专利纠纷民事诉讼中胜诉的原告。
(3)在涉外专利侵权纠纷(普通诉讼、展会执法、337调查等)中,主动维权获得最终发生法律效力判定胜诉的原告或利害关系人,或被权力机构(法院、海关、美国贸易委员会,等等)最终判定不侵权的被告或被调查对象。
(4)国家、省、市级专利试点、示范、重点企业,获得中国专利奖、广东专利奖和广州市专利奖、知识产权市长奖、广州科技奖中的技术发明奖的企事业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
专利维权项目资金优先用于支持涉外专利案件、有重大影响的专利维权案件。“涉外”是指纠纷一方当事人为不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或中国(境)外注册的法人;“重大”是指对我市重点技术领域或重点行业发展产生直接或重要影响的。
(三)项目数量及经费
1.企事业单位专利维权项目
(1)一个单位在同一年度内只能申报一个专利纠纷维权项目,每项资助一般不超过20万元;国家、省、市级重点企业维权每项资助不超过30万元;涉外专利纠纷维权项目,每项资助不超过50万元。专利纠纷维权项目不重复资助,往年已获资助过的维权案例不得重复申报。
(2)特别重大的专利纠纷维权项目,由市知识产权局审定具体资助额度。
八、知识产权示范、强企项目
(一)知识产权示范单位项目
1.申报主体
未被认定为国家、省、市知识产权示范、优势单位的我市企事业单位可申报市知识产权示范单位项目;2016年获得认定的国家、省知识产权示范单位可申报配套扶持资金。
2.市知识产权示范单位申报条件
(1)积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有较为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激励机制,执行情况良好;单位领导分管知识产权工作,有专项知识产权工作经费,设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有专职工作人员。积极推动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或高校和科研院所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
(2)重视技术创新和专利创造工作。拥有20件以上有效发明专利;拥有国际专利授权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能主动挖掘专利技术,专利申请的数量、质量逐年提高,近两年专利申请量年均增幅超过30%,专利创造工作处于同行前列;近两年无恶意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
(3)专利技术实施成效好。重视知识产权价值运用,积极推动专利成果转化;近两年专利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销售收入的30%以上或专利转化率达到70%以上(事业单位的专利成果转化率达20%以上)。
(4)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强。积极开展专利布局和维权行动,近两年无行政和司法程序认定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5)申报单位重视专利信息利用,已建立有效的专利信息利用渠道,开展专利检索、分析与战略研究。
(6)积极开展和参与知识产权宣传培训。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研发人员近两年的培训率应达到80%以上。
3.配套扶持资金申报条件
2016年获认定的国家、省知识产权示范单位。
4.项目数量及经费
本项目采取后补助形式。项目评审通过后,认定其为“广州市知识产权示范单位”。市级知识产权示范单位项目计划立项5项,每项20万元。
上年度已认定的国家、省知识产权示范单位每个单位给予配套扶持资金10万元。
(二)知识产权强企项目
1.申报主体
未被认定为国家、省、市知识产权示范、优势单位的我市企事业单位可申报市知识产权强企项目。
2.市知识产权强企申报条件
(1)积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有较为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激励机制,执行情况良好;单位领导分管知识产权工作,有专项知识产权工作经费,设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有专职工作人员。积极推动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
(2)重视技术创新和专利创造工作。拥有10件以上有效发明专利或30件以上有效专利;能主动挖掘专利技术,专利申请的数量、质量逐年提高,近两年专利申请量年均增长25%以上;近两年无恶意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
(3)专利技术实施成效好。重视知识产权价值运用,积极推动专利成果转化;近两年专利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销售收入的20%以上或专利转化率达到50%以上(事业单位的专利成果转化率达15%以上)。
(4)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强。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纠纷应对能力,近两年无行政和司法程序认定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5)申报单位重视专利信息利用,已建立有效的专利信息利用渠道,开展专利检索、分析与战略研究。
(6)积极开展和参与知识产权宣传培训。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研发人员近两年的培训率应达到60%以上。
3.项目数量及经费
本项目采取后补助形式。项目评审通过后,认定其为“广州市知识产权强企”。项目计划立项30项,每项10万元。
十一、贯彻知识产权管理规范项目
(一)申报主体
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和为其提供辅导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二)申报条件
1.企业:2017年3月底前通过贯标认证并取得认证证书,且未获得过我市贯标项目补助。
2.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辅导企业于2017年3月底前通过贯标认证,且未因辅导该企业获得过我市贯标项目补助。
3.企业应与为其提供辅导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联合申报,由服务机构统一提交申报材料(未经服务机构辅导的除外)。
(三)项目数量及经费
本项目采取后补助形式。其中,
1.贯标企业在2016年度的专利申请数量达20件或发明专利申请数量达5件以上的,给予企业补助10万元、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补助5万元;
2.专利申请数量未达到上述要求的,给予企业补助6万元、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补助3万元。
2016年度专利申请数量未达到上述要求的,企业和服务机构也可延后于2018年度申报贯标补助,2017年度专利申请数量达到上述要求的,可按照每家企业10万元、服务机构5万元的标准予以补助;仍未达到上述要求的,按照每家企业6万元、服务机构3万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十七、专利信息化建设促进项目
广州市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1)申报单位必须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2)申报单位应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领域具有一定的技术优势,有丰富的信息系统项目集成、规划、咨询设计经验,具有信息技术咨询领域经营业务。
(3)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过去3年内在申报和承担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中无不良信用记录。
(4)项目负责人应是申报单位正式在职职工,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熟悉国家、广东省和广州市相关信息化政策和发展动态,了解专利信息化相关知识。
(5)申报单位须自行承担包括知识产权纠纷在内的潜在风险。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申报。
(7)申报单位满足上述条件下,对大数据应用有一定经验的可优先考虑。
计划立项1项,包含建设项目和运维项目,项目采取分期拨付的形式,建设项目、运维项目各4万,2017年共计拨款8万元。
广州市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1)申报单位必须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依法在广州市内注册/登记设立,拥有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财务机构及制度,企业财务状况良好。
(2)申报单位应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领域具有一定的技术优势;有丰富的信息系统项目集成经验,有健全的科研管理、知识产权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
(3)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过去3年内在申报和承担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中无不良信用记录。
(4)项目负责人应是申报单位正式在职职工,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熟悉国家、广东省和广州市相关信息化政策和发展动态,了解知识产权大数据相关知识。
(5)申报单位须自行承担包括知识产权纠纷在内的潜在风险。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申报。
计划立项1项,项目采取分期拨付的形式,2017年预付46.5万元,2018年支付48.5万元,共计拨款9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