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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放实施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资格证(三级、未定级)核发事项的通知

2012.09.13来源: 广东省公安厅技防办编辑:关勇河

广公(防)字﹝2012﹞40号
 
关于下放实施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
维修资格证(三级、未定级)核发事项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公安局技防办,顺德区公安局技防办: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粤府令第169号)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下放实施原由省公安厅负责的“三级、未定级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单位资格证核发”这一行政审批事项。经研究,我办决定由各地级以上市公安局技防办和顺德区公安局技防办负责实施“三级、未定级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单位资格证核发”这一行政审批事项,为确保此项技防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顺利推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批权限范围
    各地审批权限范围包括:当地单位初次申请办理《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资格证(未定级)》事项;当地单位申请办理由《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资格证(未定级)》晋级为《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资格证(三级)》事项;当地单位申请办理由《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资格证(三级)》降级为《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资格证(未定级)》事项;当地单位申请办理《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资格证(三级、未定级)》续证事项;取消或依法吊销当地单位已领取《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资格证(三级、未定级)》事项。

    二、受理及审批时效要求
    1、申请技防系统设计、施工、维修资格的单位应当持下列资料向所在地市局技防办(含顺德区公安局技防办)提出申请:
    a、《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资格证申请表》(一式两份);
    b、书面申请报告;
    c、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d、单位简介;
    e、营业场所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
    f、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复印件;
    g、主要系统设备、检验仪器明细表;
    h、系统质量管理制度;
    i、系统维护与维修保养服务措施;
    j、技防系统业绩报告(含合同、系统决算清单、验收报告)复印件,造价30万元以上或2级以上风险技防系统还须由公安部授权的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
    各地技防办受理申请时,要验证各复印件的原件。
    2、各地技防办应严格按照《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核准。符合条件的,核发相应等级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核发资格证书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三、制证要求
    为保证《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资格证》的权威性和统一性,各地技防办对符合三级、未定级条件的申请,应在审批完结后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有关信息资料通过广东公安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报送我办,由我办免费统一制发《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资格证(三级、未定级)》正、副本(我办不再对申请进行实质性审批),印制好的资格证由我办寄各地技防办,并在平安南粤网技防管理频道(http://www.gdga.gov.cn/jzzq/kj/)发布相关资质信息。
 
    四、审批监督
    各地技防办要严格按照《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要求,把好受理关、审批关,做好申请、审批资料的归档保存工作(保存期限三年以上),并及时将审批通过的《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资格证申请表》向我办报备,我办将不定期地抽查或现场监督各地审批情况,对在审批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予以通报。
特此通知。
          广东省公安厅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
2012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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