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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放实施200万-500万元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批及其工程竣工验收事项的通知

2012.09.13来源: 广东省公安厅技防办编辑:关勇河

广公(防)字﹝2012﹞41号
关于下放实施200万-500万元安全技术防范工程
设计方案的审批及其工程竣工验收事项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公安局技防办,顺德区公安局技防办: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粤府令第169号)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下放实施原由省公安厅负责的“200万-500万元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批及其工程竣工验收”这一行政审批事项。经研究,我办决定由各地级以上市公安局技防办和顺德区公安局技防办负责实施“200万-500万元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批及其工程竣工验收事项”这一行政审批事项,为确保此项技防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顺利推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批权限范围
    各地审批权限范围包括:属于《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场所和部位,投资总额200万-500万元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由各地级以上市公安局技防办和顺德区公安局技防办受理,负责设计方案审核和组织竣工验收。
    属于《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场所和部位,投资总额200万元以下或二级风险(含)以下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按照《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执行。
   属于《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场所和部位,投资总额500万元以上或一级风险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由我办受理,负责设计方案审核和组织竣工验收
 
    二、受理及审批时效要求
    (一)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方案审核
    1、根据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方案审核权限划分,设计、施工单位必须向相应的公安机关技防办提出审核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a、《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申报表》一式两份;
    b、系统建设单位委托书(或设计任务书)复印件;
    c、合同书(或协议书)复印件;
    d、系统设计方案(系统规模、技术方案和系统组成);
    e、系统选用器材设备的种类、型号、数量;
    f、系统选用的主要器材设备、线材的生产登记批准书或社会公共安全产品CCC认证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以及型式检验报告;
    g、系统器材设备布置平面图、器材设备管线敷设图、器材设备监控中心布置图,系统电路原理图(拓扑图),系统各部分联线图(表);
    h、系统周边环境及建筑图;
    i、系统费用预算报告;
    j、投资总额30万元(含)以上或二级风险(含)以上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初步设计方案论证意见(含评审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复印件,根据论证意见由建设单位和设计、施工单位共同签署整改落实意见复印件。
 
    2、以上材料除《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申报表》一式两份外,其他申报材料均为一式一份。填写内容不完整,申报材料不规范(A4纸双面复印,设目录,编页码,按顺序装订)、申报材料不齐全或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公安机关技防办不予受理。公安机关技防办受理申请时,要验证各复印件的原件。
 
    3、公安机关技防办受理申报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要求的,批准施工;不符合要求的,作出不批准决定并说明理由。
 
(二)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竣工验收
    1、竣工验收条件要求:
    a、投资总额30万元(含)以上或二级风险(含)以上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必须经初步设计方案论证通过,并根据论证意见由建设单位和设计、施工单位共同签署整改落实意见;
    b、试运行达到设计要求并为建设单位认可;
    c、依据合同有关条款完成对有关人员的技术培训;
    d、工程竣工;
    e、初验合格;
    f、投资总额30万元(含)以上或二级风险(含)以上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经公安部授权的安防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2、竣工验收程序要求:
    a、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竣工后,设计、施工单位应向原审核的公安机关技防办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a)《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竣工验收申请表》一式三份;
    (b)系统建设单位委托书(或设计任务书)复印件;
    (c)合同书(或协议书)复印件;
    (d)投资总额30万元(含)以上或二级风险(含)以上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初步设计方案论证意见(含评审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复印件,根据论证意见由建设单位和设计、施工单位共同签署整改落实意见复印件;
    (e)正式设计方案与相关图纸(包括系统原理框图、平面布防图及器材配置表、线槽管道布线图、系统中心控制室布置图、器材设备清单等,图纸可用≥A3纸规格,但要折叠成A4纸尺寸规格);
    (f)系统试运行报告;
    (g)系统竣工报告;
    (h)系统初验报告(含隐蔽系统随工验收单);
    (i)系统决算报告;
    (j)系统使用说明书(含操作说明及日常维护);
    (k)投资总额30万元(含)以上或二级风险(含)以上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经公安部授权的安防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检测报告。
    b、以上材料除《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竣工验收申请表》一式三份外,其他申报材料均为一式一份。填写内容不完整,申报材料不规范(A4纸双面复印,设目录,编页码,按顺序装订)、申报材料不齐全或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公安机关技防办不予受理。公安机关技防办受理申请时,要验证各复印件的原件。
    c、负责系统审核的公安机关技防办受理竣工验收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批准验收并组织有关专家成立验收小组(验收委员会)验收;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批准决定并说明理由。
    d、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不合格的,由验收小组(验收委员会)提出整改意见,改正后经复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三、审批监督
    各地技防办要严格按照《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要求,以及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2004)、公安部行业标准《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T 75-94)、《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GA 308-2001)等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把好工程质量关,做好设计方案审核和竣工验收资料的归档保存工作(保存期限五年以上)。各地技防办应将投资总额200万-500万元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方案审核和竣工验收情况每个季度上报我办,我办将不定期地抽查或现场监督各地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方案审核和竣工验收办理情况。对在审批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予以通报。
 
    特此通知。
 
广东省公安厅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
2012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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